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200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精神,从2007年起,我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建成区内重点棚户区进行集中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界定标准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委第九次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吉林、促进工业强市和经济建设为目的,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把党的政策和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二)县(市)重点棚户区界定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棚户区界定标准。
(三)坚持的原则
1.坚持省统一领导、市政府组织、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市)政府是辖区内重点棚户区改造的主体,市棚户区改造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
2.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成区内矿区住宅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尽可能多的实施政府收储。
4.坚持重点棚户区改造和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5.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同时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重点文物的保护,充分体现地方民俗和建筑特色。
二、工作任务目标
各县(市)计划完成改造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必须做到当年回迁安置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100%。任务下达按省计划平均分配,每个县(市)10万平方米。
完成任务情况的确认,以当年实际完成的回迁面积为完成计划面积,超奖少罚。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力求做到“拆得了、迁得回、住得起、管得好”。真正把好事办好。
三、建设标准
(一)改造后新建住宅建设标准
1.回迁住宅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本县(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但在本县(市)应统一面积标准,并满足回迁居民入住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
2.商品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应以中小户型为主。
(二)改善旧居住区标准
改善旧居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状房屋建筑整齐、质量较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的平房区,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条件的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环卫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后的住宅区,要具备地方特色突出、建筑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的特点。
四、改造资金
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政策扶持、居民自筹、开发收益转投、土地收储收益转投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五、优惠政策
遵照省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同时可比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六、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细则
各县(市)根据省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意见,编制本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定采用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或根据权限参照省、市政策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棚改领导机构批准实施,并报省棚改办备案。
(二)编制改造方案
市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各县(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明确操作方式,制定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上报市棚改办审定,省棚改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编制本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文件,使棚户区改造的操作实施具有规范性、科学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特别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要统一、公开。
2.依法组织拆迁。各县(市)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期限和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阳光拆迁、亲情拆迁、和谐拆迁。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进行恶意炒房的行为。
3.要搞好服务。各县(市)要开通棚户区改造“绿色通道”,项目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现场办公,限时办结。
4.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上要实行招投标。要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使用关、工程质量监督关、建筑安全施工关、项目综合验收关。对开发企业必须留足拆迁保证金,随拆迁进度拨付,防止出现遗留问题。对商品房销售要确定合理比例,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验收确认没有遗留问题方可解除监管。回迁房建设完工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分户验收,否则不允许进户使用。
5.强化物业管理。各县(市)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得起”的问题。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
6.建立统计上报制度。各县(市)棚改机构要设专人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
7.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各县(市)棚改机构要设立专门信访接待部门,建立层层包保的信访责任制,遇有重大问题或发现上访苗头,及时协调解决,杜绝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要成立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组建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重点棚户区改造责任状,将责任状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并将发生越级上访事件作为一票否决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