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安置新城区搬迁的群众,保障我市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市日前出台《徐州市新城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就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偿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2)征用人工修建并有加氧、排水、灌水等装置(设备)、进行高密度养殖的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主体地类,下同)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计算;征用一般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征用没有进行人工修建的粗放式养鱼坑塘或其他养殖水面,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含相对集中的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上述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为:旱地1400元/亩、水田1600元/亩、粮菜轮作地1800元/亩、菜地2500元/亩。
搬迁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方式
搬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采取统一征地、集中安排、统一规划建设的方式,建设多层住宅楼,置换出的原旧村用地不再另行补偿。除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外,原则上采取先建后搬、直接上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安置补偿依据
安置补偿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并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宅基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执行,拆除房屋装饰、装璜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
(1)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安置。
(2)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楼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与安置房500元/m2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新建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另增30%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规定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给予补偿;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楼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给予补偿,但均不予安置。
(3)安置房屋层次差价按《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结算。
(4)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可以按多层楼房建安工程造价600元/m2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5)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楼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其它房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6)家庭人口计算标准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人员。临时户口或空挂户及公告后迁入的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①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②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③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④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⑤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⑥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7)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安置: ①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 ②搬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③搬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④搬迁人子女年满16周岁的; ⑤搬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⑥搬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