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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4-11-11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6 生效日期: 2008-07-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泰州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全面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泰州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坚持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三)总体目标。力争“十一五”期末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制度、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以及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措施,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门槛”,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逐步扩大实物配租的范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同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让金以宗地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四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补缴的土地增值收益;五是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中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资金;六是社会捐赠和其他多渠道筹集的保障资金;七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决策、房产管理局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的实施,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并实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要按照“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代以上家庭,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小康居住面积标准。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当事人要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租售并举,售价不能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十二)不断扩大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范围。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市区那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且户口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
  (十三)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总量,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10%左右配置,在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统筹安排。
  (十四)根据每年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情况和保障总量,对申请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家庭,按照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实行梯度保障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当年的保障范围。
  (十五)实施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保障资金,由市政府根据当年确定的保障情况,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十六)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政府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八)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简称“限价房”)建设力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住房。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供应对象为市区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拆迁安置户。该房取得“两证”未满5年不得上市,满5年的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十九)努力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同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采用配建或集中建设的方式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房屋,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二十)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一)继续实施旧住宅区出新综合整治工程。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整治违章建筑较好、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的旧小区优先安排整治出新工程。
  (二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
  (二十三)落实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含租售并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规范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机构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采取扶持政策,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加强对租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鼓励住房出租经营。要引导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提倡适度的、分层次、有差别的消费,引导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二十五)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情况,科学制定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供应对象、建设规模、相关政策和实施步骤。
  (二十六)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按照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中公有产权的各项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租售并举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三级审批、两级公示”制度;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和租售并举的年度复核工作,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一是组织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档案,住房档案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海陵、高港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物价、税务、总工会、房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编制市区各类政策性保障类住房的年度投资计划,确保市区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优先立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全部落实到位,加强对住房保障中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总体要求,把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编制政策性保障类住房项目的详细规划。国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保障类住房的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物价部门要按照市区实际,合理确定市区各类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市区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金融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出台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十九)完善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成立“泰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建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相应的实施机构,承担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职能,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审核、退出以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租金收缴以及房屋修缮等日常事务。海陵、高港区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和初审工作。民政部门和有关街道、社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三十)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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