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鼎政发〔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
《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湖南省德市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安置方式
第一条 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分地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集中联建安置、存量公寓楼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六种方式。
第二条 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丰家湾路以北至沅江所围合的集体土地区域实行存量公寓楼安置、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镇行政区划内以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为主,集中联建为辅;石板滩镇行政区划内以重建安置为主。
第三条 其他区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分散自建安置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集中联建安置基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乡镇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按每亩建房不低于2.2户(含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建设,其中每户的基底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道路、通道及公共设施用地属安置小区安置户集体所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安置基地内住宅房屋建设要符合统一规划,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含三层),一层层高不超过3.5米,二、三层层高不超过3米,房屋总高度(含坡屋顶)不超过13米。一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二、三层建筑面积分别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45平方米。前挑檐水平投影伸展不超过1.5米。外墙面、屋面及门窗位置符合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征拆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办理。
第二章 安置资格确认
第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已办理村民建房批准手续或符合村民建房条件,房屋现状为二间砖木以上结构的住房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含水面、山林地),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第五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配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和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离异户享受安置资格。
第六条 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及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其现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居村民可认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资格。
第七条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有2007年7月31日前修建的“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长期生活居住,在原籍无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宅基地的外迁户可予以拆迁安置。
第八条 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出租或赠予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2)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土地宅基地或住宅房屋的;
(4)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其配偶方原籍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或宅基地,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货币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第十二条 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分户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征拆项目交办启动之日另一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征拆项目交办启动之日已出生并登记入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2)有3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征拆项目交办启动之日另两子女都达到法定婚龄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分别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经审核属实,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享受离异户安置资格。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收益分配,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原籍地无住房的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原籍地无住房的被拆迁户,享受外迁户安置资格。
第十五条 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原拆迁户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四世同堂户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 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分支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
第十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离异户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离异前双方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共同享受一个原拆迁户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割;
(2)离异双方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分别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随子女共同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无子女或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十八条 配偶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住房水、电单独立户5年以上,有缴费依据的外嫁女户按下列标准安置: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宅基地分配权的“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属农村户口且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配偶在原籍集体土地上无住房或宅基地的被拆迁户,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
(2)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宅基地分配权的“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不属农村户口的被拆迁户,按家庭在册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以人均60平方米标准确定安置面积,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九条 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住房水、电单独立户5年以上且有缴费依据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户口已迁入属非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持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80平方米安置面积;2007年7月31日前修建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社区(村)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资格;
(2)户口未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持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2007年7月31日前修建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社区(村)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2007年7月31日后修建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无任何住房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社区(村)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资格。
第二十条 属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灌溪镇下辖的兴发垸村、黄土山村和汤家坪村行政区划范围按《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江南城市规划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
第二十二条 选择部分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予以差价找补结算。
第二十三条 2019年3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江南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19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江南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补贴,在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年3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19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高新区范围内和江南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在享受的安置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在常德城区其他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在享受的安置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0元。
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物间,每套商品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购买商品房补贴申领时间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18个月内办理。
购买商品房补贴由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第四章 重建安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分散自建符合安置资格的“一户一宅基地”村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外嫁女户、离异户和户籍转出原居村民户可申请安排一处重建基地。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联建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迁户、分支户、外嫁女户、离异户可在安置基地安排一户建房基地;四代同堂户可给予每户不超过72000元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实行集中联建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外迁户,可在安置基地安排一户建房基地,其建房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用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缴纳建房用地占补费。
第二十七条 具备安置资格实行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1)分散自建安置方式的每户建房补助费72000元,支付给被拆迁人;
(2)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每户建房补助费144000元,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3)分散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与新建房屋宅基地予以置换。
第五章 公寓楼安置
第二十八条 具备安置资格实行存量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1)《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公寓楼安置协议的按原政策执行;
(2)本办法施行后选择存量公寓楼安置的可在安置面积内按多层户型均价4200元/平方米,高层户型均价4415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公寓式安置房;不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
(3)公寓楼安置的其他补助和相关事宜,按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限价商品房安置补助
第二十九条 具备安置资格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1)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限价商品房安置协议的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2)本办法施行后选择限价商品房安置的可在安置面积内按高层户型均价5415元/平方米(含1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补贴)价格购买限价商品房,按货币安置方式计算搬家费。
第七章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安置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按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政策补偿。被拆迁人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父母及兄弟姐妹的户口也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安置资格的,实际住宅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给予60平方米安置,实际住宅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240平方米以下的按合法房屋同等面积安置,实际住宅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40平方米安置。其安置方式按《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一条规定予以安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研究处理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第三十二条 鼎城区江北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及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按照《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区以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已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已完成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安置政策和标准执行;虽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出具预算评审结论的征地拆迁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