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政办发[2013]75号
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偿资金的筹集主体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市城投集团、市建投公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及曾都区、随州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分别负责相应项目的资金筹集和拨付。
二、严格执行使用范围和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和奖励、征收服务等计入房屋征收成本的有关费用。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标准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过渡安置费。按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奖励。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各奖励4000元,超过规定时间但未超过最后期限的奖励2000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价值最高不超过3%给予奖励;对选择异地安置的,按区位差异适当增加比例。
(五)征收服务费。包括实施单位征收服务费和房屋测绘费、评估费、拆除清运费。
1、实施单位征收服务费,按4000元/户;
2、房屋测绘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确定;
3、拆除清运费,根据拆除房屋工程量按建筑施工造价定额确定。
(六)工作协调费用按3000元/户核定。推迟一个月完成征收任务的减半结算,推迟一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户结算。
(七)不可预见费。房屋和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10%计提,1亿元以上的按5%计提。不可预见费实行预算控制。
三、强化补偿资金审批和监管
(一)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其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市征收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其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分别由曾都区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市征收办备案。
(二)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在项目调查摸底征收决定作出前,核拨20%的征收服务费作为启动资金;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存入专用账户。项目结束,经验收合格,根据审计结论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