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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2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省政府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违法拆迁迁管理,不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大力化解拆迁矛盾纠纷,保证了全省城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部分地方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仍然存在一些野蛮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较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1-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把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妥善处理好城镇房屋拆迁问题,认真执行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搞好监督检查。

  二、严格拆迁许可,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地要继续加违法拆迁迁计划管理,拆迁项目必须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年度拆迁计划、住房供应情况等要求,从本地经济社会和居民收入的实际出发,本着 “总量控制、保障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制拆迁规模。要严格拆迁许可管理,依法做好各项要件的审查和核验,把好行政许可关。拆迁重大政策出台和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严格拆迁程序,依法依规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城镇拆迁听证、许可、公示、评估、订-2-立协议等程序,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住房 〔2003〕252号)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拆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拆迁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级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拆迁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各市 (州)要在年底对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认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各级监察部门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城镇房屋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着力化解拆迁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3-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拆迁纠纷矛盾排查化解调解机制,多措并举,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避免因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访促和谐”活动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问题较大的地方和项目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本地城镇房屋拆迁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完善预案,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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