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43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址范围内(宅基地+公益地),需要使用村外土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市规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河北省石家庄市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中村改造规划相关政策,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定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总面积。每个确权户回迁住宅地上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
河北省石家庄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房屋征收机构论证和辖区政府批准,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定回迁楼需提供以下相关备案文件:(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回迁楼认定申请及辖区政府意见;(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经辖区政府和当地派出所确认的回迁安置户名单;(四)经公示后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明确回迁楼产权登记手续
回迁楼产权首次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及各层建筑施工图)、规划验收合格的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材料,将回迁楼登记在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回迁楼转移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认定公函和回迁安置户名单、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产权登记。用于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营性用房(商业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及各层建筑施工图)、规划验收合格的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材料,登记给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