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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行为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22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衡水市拆迁办、承德市征收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前后,邢台市、邯郸市发生了断水断电逼迫搬迁以及违法野蛮拆除房屋等违法违规事件,引起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上述两起事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行为,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推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务院、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严格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二、坚决制止国有土地上违法违规房屋征收拆迁行为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建房[2011]319号),进一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收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为贯彻落实《条例》,5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各市在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进行。各市要停止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停止拆迁企业资格的审批工作,现有拆迁企业的资格自所实施拆迁项目完成之日失效。《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要加强对尚未完成拆迁项目的管理,做好协调督导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确保顺利完成拆迁任务。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于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条例》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资质的要吊销资质。同时,要加大执法稽查力度,完善健全现场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五、切实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工作

  近几年,我省城市房屋拆迁量大,拆迁速度快,拆迁纠纷和信访量明显增多,各地要根据当地拆迁信访情况,开展一次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大接访、大排查活动。对接访和排查出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消除群众的误解。同时,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及时掌握和化解出现的各种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确保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和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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