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执行。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搬迁补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每平米10元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