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府发〔2014〕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暨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贵州省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
第五条 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章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实施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九条 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
第十条 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
第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拆除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方案》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
第十五条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
第四章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
第十七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监督,预防拆后复建行为。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预案》,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