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预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公布,请将有关意见于2022 年6月10日前电话反馈到清镇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51-82520005,或通过邮寄方式寄至:贵州省清镇市百花路11号行政中心11楼清镇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集反馈
我单位于2022年5月23日至6月10日将关于征求《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清镇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6月10日共收邮件反馈意见0条,网络反馈意见0条,暂无实质性意见可采纳。
特此公示
清镇市房屋征收中心
2022年6月13日
贵州省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清镇市(以下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预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筑建通〔2022〕4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0〕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预征收的,适用《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
房屋预征收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棚户区地块内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改造意愿调查、征求补偿方案意见,与其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再根据改造意愿、补偿方案同意比例和签约比例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充分尊重民意,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调动群众积极性,依托群众力量实施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第四条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贵州省清镇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预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和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一级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发改、棚改、房征、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根据房屋预征收工作,由市棚改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划定棚改范围,并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由市街道办事处主导、建设服务中心(管委会)协助,根据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负责开展居民的改造意愿调查工作,改造意愿比例调查结果应当在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启动房屋预征收程序,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居民户数需达到一定比例,在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预征收的,同意改造居民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在性质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预征收的,同意改造居民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70%。
同意改造户数达到比例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房屋预征收公告,公布预征收实施单位、预征收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房屋预征收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改造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组织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房屋预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查处。
第十三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预征收范围、签约期限、签约生效条件、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补助方案和奖励方案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贵州省清镇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同意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居民户数需达到一定比例,在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实施预征收的,同意改造居民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在性质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实施预征收的,同意改造居民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70%。低于规定比例的,终止房屋预征收程序,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公布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前,可根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被预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公布实施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被预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预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征收评估结果送达给被预征收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程序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组织被预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房屋预征收范围内实时公布签订情况。
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协议生效条件等事项。
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签订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居民户数需达到一定比例,在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预征收的,同意改造居民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在性质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预征收的,同意改造居民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70%。低于规定比例的,终止房屋预征收程序,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预征收签约期限届满,签订附生效条件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预征收程序进行审查,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即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生效条件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并与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开展房屋预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修正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
征收评估结果与预征收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未出现差异的,不再向已签订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但应当及时送达未签订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未签订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与未签订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确定签约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市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管委会)指导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可成立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的自治改造委员会,民主推选出群众基础较好、政治素质过硬、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居民代表作为成员,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宣传动员、签约搬迁等工作。自治改造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配合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收集和反映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对改造项目的意见及建议;
(二)配合开展棚户区改造意义及政策宣传,对改造范围内居民尤其是少数不配合征收工作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签约与搬迁工作;
(四)积极做好安置房屋建设监督工作;
(五)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等,接受居民咨询和监督。
(六)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返迁入住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启动房屋预征收程序所产生的调查摸底、测绘与评估、购买劳务等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匹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前述相关经费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总成本。终止房屋预征收程序所产生的前述相关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预征收的,可参照《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清镇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