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更好地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所称中心城区范围是指:开阳县紫兴街道办、硒城街道办、云开街道办辖区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贵州省开阳县获得批建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征收部门根据《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贵州省开阳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给予产权调换房面积补助:
(一)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0—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不补款;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85%进行补款;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属唯一住房,给予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前述第(一)项的规定补款。
第五条 贵州省开阳县证载为商业用房的,补助标准按不高于该房屋建筑面积的5%奖励安置面积。
第六条 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助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场所一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持续经营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5年前改变为经营用途,并持续经营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补偿金额。
第七条 贵州省开阳县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住房可给予不高于10元/平方米/次的搬迁补助,营业用房可给予不高于15元/平方米/次的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安置予以过渡,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方式的,住房可给予不高于1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业用房可给予不高于1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若超期过渡的,按照实际超期时间给予不高于1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业用房可给予不高于1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结合实际,可设置签约奖、搬迁奖,全产权房奖励总额不高于5万元,未经登记房屋经确权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奖励总额不高于4.5万元。
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一)征收个人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
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征收个人经营用房合法用工人员补助费: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工的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征收部门按本县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费。
第十条 项目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征收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县房屋征收政策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区分区域、区位等因素,阶梯式、差异化确定。
第十一条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助和奖励,按照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出具的处理意见进行补助和奖励。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全产权房补助和奖励标准的90%进行补助和奖励;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搬迁的,可考虑根据建筑结构(框架、砖混、砖木、木、其他)和使用年限等因素,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适当工料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搬迁的,不给予工料补助。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同一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格参照该项目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同类结构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本县范围内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的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可参照《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明确的奖励和补助标准下浮一定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公布施行的《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开府办发〔2015〕31号)同时废止,但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开府办发〔2015〕31号)。
第十五条 《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