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局拟对《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筑府办发﹝2014﹞57号)(以下简称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是办法的合法性。办法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定是否协调、衔接;办法涉及的部门职责及管理措施等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二是办法的合理性。主要论证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恰当,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正。
三是办法的可操作性。主要分析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办法的体例结构、行文用语和条文表述等是否规范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办法的有效实施。
四是办法的执行效果。办法实施以来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办法实施中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此办法的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1486895678@qq.com
2.电话:0851-85289084
3.邮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河西路1号国贸大厦29楼贵阳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综合科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8日
征集结果《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后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集结果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贵阳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局关于开展《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后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至3月4日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贵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7日
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
1、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上浮补助,具体上浮比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30%。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1条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
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
1、为保障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若计算出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3、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
4、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50%补差;安置房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上述第3条补差。
5、被征收人选择贵安新区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上述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给予面积上浮补助:
(1)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域内的不高于20%;
(2)白云、乌当区域内的不高于15%;
(3)花溪区域的不高于10%。
6、被征收人选择贵安新区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安置补助:
(1)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域内的不高于800元/平方米;
(2)白云、乌当区域内的不高于500元/平方米;
(3)花溪区域内的不高于30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后与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期限搬迁且交付完毕的,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整栋楼全体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付完毕的,给予楼栋搬迁奖:
(一)签约奖励。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2万元。
(二)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2万元。
(三)楼栋搬迁奖。每户奖励标准不得高于1万元。
第六条 无证自建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前修建的,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
(一)工料补助: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二)奖励:不得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
第七条 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第八条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拟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并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但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