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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7-27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09〕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贵阳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贵阳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市委八届四次和六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27号),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一)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土地,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承包土地,但又普遍缺乏社会养老保险,老有所养问题十分突出。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及补缴年限

  (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凡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应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

  (五)贵州省贵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

  政府承担部分,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征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从征地补偿安置单列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从征地项目所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本意见实施后,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征地项目,均由业主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筑府报〔2008〕146号)的规定,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入征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六)区(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家庭困难的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因个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费用的差额部分。

  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个人和政府承担费用

  (七)贵州省贵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八)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九)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贵州省贵阳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对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月计发养老金。

  (十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三)贵州省贵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及参保组织工作。

  (十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1.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负责对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等情况进行告知、听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负责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界定和核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审核前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所在村(社区)范围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为: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等。

  4.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计算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及个人和政府承担的具体数额,并经参保人认可后书面通知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5.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并经参保人认可的数据,负责将个人承担部分直接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个人补缴。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政府承担部分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划入凭证及参保人员的补缴到帐信息,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征缴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五)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履行职责。对于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而又未办理的,追究相关各级各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六)以往征地时,部分失地农民已经按本意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再次征地时,政府承担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由财政部门直接计发给本人。

  政府承担费用计算公式:

  政府承担费用=(按本人首次被征地当年,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计算的政府承担费用总额-以往被征地时政府承担部分)×(再次被征地时的实际失地比例)÷(100%-以往失地比例)

  (十七)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在参保时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个人补缴,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补足的,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个人已抵缴并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费用及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十八)本意见实施后,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将其纳入原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并按本意见重新计算应缴费总额,明确个人承担和政府承担部分。

  计算应缴费总额时,凡折算的补缴年限大于原已参保缴费年限的,应当扣除已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差额缴费年限计算并进行一次性补缴。同时,对被扣除的参保缴费年限,也应当按本意见计算出相应的金额并由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十九)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新的征地项目,也应根据本意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二十)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