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贵安管办发〔2017〕2号
综保区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单位,开发投资公司,华芯投资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
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推进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在房屋征收中,鼓励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愿自主买房解决安置,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及根据《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新区范围内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村民,自愿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乡(镇)人民政府确权面积为准。
第三条 新区货币化安置工作遵循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村民不执行新区托底安置政策。
第六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除按原房确权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计算给予补偿外,另按原房确权面积给予1500元/㎡的购房补助。
第七条 选择在贵安新区、贵阳市、安顺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凭商品房销售合同给予原房确权面积500元/㎡补贴。
第八条 按《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规定,奖励配置给被征收村民的商业用房受益权,可以按 8000元/㎡货币结算,支付给被征收村民。
第九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村民户籍保留在新区的,被征收村民依然享有新区失地农民参加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村民继续享有村集体经济权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贵州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