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府规〔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6〕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潮府规〔2018〕5号)、《潮州市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实施方案》(潮府函〔2019〕476号)等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第二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建筑。
(一)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临时搭建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规定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市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依据1998年4月潮州市城建规划局编印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文件汇编》规定的范围。
2018年8月以后湘桥区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发生的违法建筑按《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综合施策。结合违法建筑的建设性质、年限、用途、区位等因素,按照“三个一批”加快消化违法建筑存量。
(一)拆除一批:经有相应资质单位鉴定,违法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隐患,或者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拆除。
(二)没收一批:经有相应资质单位鉴定,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不宜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没收实物的,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没收违法收入适用于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三)整改一批: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续。对可整改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在历史遗留违法建设要予以优先处置,加快完善手续,推动提升公共配套服务水平。
第四条 坚持尊重历史。结合违法建筑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不同情况,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节点,按三种方式合理处置:予以保留、暂缓处理、依法处罚。
暂缓处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不同类型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由执法机构调查进行认定。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置。
第六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住宅类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现状使用功能为居住的建筑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
(1)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予以保留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处理:
(1)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的违法建筑:
①位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或市以上重点项目(工程)腾退建造的用于居住的建筑。
②建设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前,位于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③建设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之后,建筑的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已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持予以暂缓处理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暂缓处理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处罚:
(1)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4日村民利用宅基地自建自用的住宅超过8层部分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部分。
(2)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 (镇)区主次干道两侧和仙洲岛规划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主次干道两侧和仙洲岛全岛范围内的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新建建筑超6层(或超20米)部分。
(3)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延期的批复》的规定,自2018年4月4日起,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宅基地自建自用的住宅超过4层(15米)部分。
(4)违法建筑位于规划“四线”范围内的。
(5)违法建筑位于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应当处罚的情形。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若国家、省、市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产业类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现状使用功能为商业商务、工业(仓储)的建筑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
(1)属1997年9月15日《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2)属1997年9月15日《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且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之外建设的违法建筑。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用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予以保留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处理:
(1)属1997年9月15日之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且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之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2)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的违法建筑:
①位于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②违法建设发生时,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
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前。
(3)属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暂缓处理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处罚:
(1)属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违法建筑位于规划“四线”范围内的。
(3)位于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应当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现状使用功能为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
(1)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2)用于城市公共服务需要,没收后调拨给有关行业部门使用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予以保留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处理:
(1)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的违法建筑:
①位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的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②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前。
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之后,违法建筑的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已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持予以暂缓处理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暂缓处理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处罚:
(1)违法建筑位于规划“四线”范围内的。
(2)违法建筑位于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应当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饶平县、潮安区行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自2021年6月29日发布并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