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您的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对旧厂房改造范围进行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对旧厂房改造范围进行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2-05-31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对旧厂房改造范围进行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厂房”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低效土地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汕尾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旧厂房”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厂房”改造,适用《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

  下列土地可列入“旧厂房”改造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已认定为闲置或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旧厂房”项目,不适用《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连片改造、集约节约”的原则,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高效利用为目的,充分调动土地权属人的积极性,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增加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优化城乡环境,有力推进汕尾民生幸福水平提升。

  第四条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项目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改造项目申请

  申报主体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项目认定和确定改造范围。

  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向市三旧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市三旧办对申报材料展开审查工作。

  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向各县(市)三旧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市)三旧办对申报材料展开审查工作。

  (二)市、各县(市)三旧办初审

  市、各县(市)三旧办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缺失、缺漏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材料包括:说明土地权属情况、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厂房生产经营情况和租赁情况、改造意愿调查及是否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等情况的材料。

  (三)权属调查

  经初审通过的,由受理项目申请的市、各县(市)三旧办负责,街道、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项目范围内权属调查工作。申报主体须编制改造范围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

  (四)编制规划

  在改造项目完成权属调查后,市、各县(市)三旧办去函市、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项目规划编制情况。

  市、各县(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告知改造地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道路规划、公共配套、红线退线要求、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五)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申报主体收到规划条件后,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结合土地建筑物核查结果,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条件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2.城乡规划现状情况;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4.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和计划;

  5.土地拟改造情况;

  6.红线退线情况;

  7.周边及项目范围内道路情况;

  8.公益性用地移交情况等。

  (六)项目审查和改造方案审查

  1.项目审查。市、各县(市)三旧办应当在权属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研究讨论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改造地块的界线范围,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进行审查,对改造范围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及改造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改造方案审查。市、各县(市)三旧办在受理改造方案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已生效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规划条件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七)征求意见

  市、各县(市)三旧办在审查改造项目和改造方案的同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反馈至市、各县(市)三旧办。

  (八)项目审批和改造方案审批

  市、各县(市)三旧办根据实质审查结果及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形成审查意见,并按如下程序报审:

  1.属于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辖区内的项目,由市三旧办对改造项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2.属于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辖区内的项目,由各县(市)三旧办对改造项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各县(市)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市、各县(市)三旧办对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形成的审查意见可共同报审。

  (九)出具批复和公告

  改造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在项目现场、汕尾日报及市、各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审批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申报主体并在项目现场、汕尾日报及市、各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改造主体认定

  “旧厂房”改造项目中属权利人自主改造的,权利人为改造主体;属权利人选择合作市场主体的,应当经过全体不动产权利人有效决议,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决议同意,且该市场主体自身或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该合作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作为项目改造主体。

  申请认定为改造主体的企业应当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26号)第十九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各县(市)三旧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缺失、缺漏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及改造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市、各县(市)三旧办在进行改造主体审查的同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实质审查结果及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改造主体认定形成审查意见,并按如下程序报审:

  1.属于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辖区内的项目,由市三旧办受理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料核查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2.属于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辖区内的项目,由各县(市)三旧办受理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料核查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各县(市)领导小组审批。

  改造主体审批通过的,由审批机构函复申请人,并由审批机构在项目现场、汕尾日报及市、各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十一)项目监管

  项目改造方案、改造主体认定批复后,按汕府办〔2018〕26号文的规定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改造主体向国土、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建手续时,应当提交市、各县(市)三旧办出具的批复文件和相应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五条 “旧厂房”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三地”等需要市领导小组审批的手续,须在项目审批完成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办理,其中,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由市三旧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范围内的,由各县(市)三旧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且征得各县(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审批,并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三旧办负责。

  第六条 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编制改造方案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土壤环境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第七条 “旧厂房”土地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土地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再向市、各县(市)三旧办提出改造申请。对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安置由土地权属人与其协商解决。

  第八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征收、收购主体与土地权属人已签订收地补偿协议,在完善用地结案和原权属证书注销后,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给征收、收购主体。

  第九条 《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十条 《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施行前项目改造方案已通过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审议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已签订收储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