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的发展步伐,决定对阳山县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为做好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拟征收土地范围: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大塘经济联合社、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割田经济合作社、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沈屋经济合作社、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心经济合作社、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岩经济合作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拟征收土地面积: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大塘经济联合社0.032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割田经济合作社0.0124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沈屋经济合作社1.1311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心经济合作社0.0013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岩经济合作社0.0022公顷,共1.179公顷(折合约17.685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土地现状地类:林地、其他农用地(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五、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阳山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黎埠镇林地20.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7.2万元/公顷(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差额)。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苗补偿标准参照《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七拱镇黎埠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5号)执行。
六、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及 安置补助费合计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付款 方式 |
备注 |
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大塘经济联合社 |
0.6624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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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割田经济合作社 |
0.25668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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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沈屋经济合作社 |
23.45392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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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心经济合作社 |
0.02691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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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岩经济合作社 |
0.04554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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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4.44545 |
七、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等措施安置。该批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其中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大塘经济联合社0.0032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割田经济合作社0.00124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沈屋经济合作社0.11311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心经济合作社0.00013公顷,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中岩经济合作社0.00022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其中,社保安置参照《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当地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标准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黎埠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邱谨行,7321032。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