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登记办法》主要对地上地下使用权、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义,内容侧重于确权登记。具体明确地上地下空间登记范围,对地上地下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建立三维坐标,确认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记。同时关于地役权登记、可进行分割登记、地下建筑按房屋进行登记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地表、地上、地下可以分别确权登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的,可以分别确权登记。同时规定了,单独办理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字样。办理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上建(构)筑物”或“地下建(构)筑物”字样。涉及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人防工程”。
三、停车场的确权登记关于停车场确权登记,《登记办法》同时也明确了,申请地下铁路站场内配套开发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经营性地下建(构)筑物,可以按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单元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地上、地下机械式停车场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可分割为单个车位办理登记。
《登记办法》的发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广东省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相关权属纠纷,同时对其他地方进行相关规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