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政文〔202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项目安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同步协调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县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福建省寿宁县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
福建省寿宁县农作物征收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补偿标准。
1.按照《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规定,耕地青苗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5补偿。
2.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单位面积进行补偿。
3.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4.经补偿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5.如双方对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无法统一,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行情评估确定后再予以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福建省寿宁县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或集中安置的方式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
1.宅基地补偿标准、房屋主房拆迁的占地与安置地块差额面积货币补偿标准、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标准,以及安置方式中的安置地点、安置地规格、安置地分配原则等,各乡镇可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基准地价等级,在制定具体安征迁工作方案时作出补充。
2.房屋产权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
(2)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的;
(3)被征收房屋持有1952年土改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财政部门办理的有关契据证明的;
(4)被征收房屋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设,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5)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且不违反规划的;
(6)被征收人原则上应提供房屋有关产权证明,如确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据的,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出具证明,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
3.历年经自然资源(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被征收人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给予补偿。
4.房屋室内装修拆迁补偿金额由征收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福建省寿宁县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楼、骨灰塔安放和进公墓安葬,实行奖励补偿机制,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1.《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14〕30号)已明确规定,2013年2月26日之后新建的坟墓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2.一等坟墓为板材铺设墓面;二等坟墓为块石铺设墓面;三等坟墓为水泥砼浇或乱毛石铺设墓面;四等坟墓为土墓。
3.补偿时可依据以上标准制定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控制在现有补偿标准的10%-35%。
4.无主墓按同类标准测算,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选址安置,或由坟墓所属村(社区)委员会按当地风俗进行集中搬迁处置。
二、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偿资金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二)征地补偿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情况依法予以公开公示,接受被征地群众监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安置补偿征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征地补偿安置资金需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款项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
(四)对于侵占、截留、挪用安置补偿征地资金的,责令退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山林存在纠纷的,纠纷补偿款先行拨付至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待调解、裁决处理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有权机关裁决书领取,但不得以权属纠纷及其他争议尚未解决为由而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征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安征迁工作路线图,依法实施具体征地补偿工作,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土地收储机构要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费用,县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征地工作,县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
(二)加大宣传。要加强征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征地法规政策。征地工作人员要进村入户,统一口径、深入细致做好征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认同与支持,促进和谐征迁工作落实到位。
(三)依法操作。土地征收报批前要依法履行征地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阳光操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及留地收益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管理。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在规划区内应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新村建设用地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合开发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相关部门要加强新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及分配方案的审查监督,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新村建设,解决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避免产生土地闲置,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严格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用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承诺补偿标准,坚决杜绝“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征地政策的统一贯彻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只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适用线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制定的补偿标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房屋结构拆迁补偿标准;3.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其余如房屋室内装修拆迁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杆线迁移补偿标准、特殊构建物补偿标准等,按具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具体安征迁工作方案时作出补充。
(三)《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调整征收补偿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乡镇编制的安征迁工作方案已由县政府批准发文的按原方案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寿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区片级别 |
乡(镇)名称 |
村名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补偿情况 |
|||||
耕地、其他农用地 |
园地、经济林地 |
非经济林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
Ⅰ |
鳌阳镇、清源镇 |
敖东社区、蟾溪社区、梅溪社区、大同社区、茗溪村、 安宁村、横埕村;三望洋村、童洋村 |
73000 |
73000 |
44530 |
17520 |
73000 |
4380 |
44530 |
Ⅱ |
南阳镇 |
南阳村、官洋村、秀洋村、含头村、溪南村、洋边村、花岭村、东吉洋村 |
50000 |
50000 |
30500 |
12000 |
50000 |
3000 |
30500 |
Ⅲ |
其他 |
寿宁县域内除上述村以外的所有村 |
35800 |
35800 |
21838 |
8592 |
35800 |
2148 |
21838 |
备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耕地青苗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5补偿,其他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意见提及的标准补偿。3.本表是依据《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标准执行。 |
附件2
福建省寿宁县房屋结构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
乡镇名称 |
房屋结构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
|||||
框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土木结构 |
简易搭盖砖砌、彩钢瓦结构 |
简易搭盖土木结构 |
||
1 |
鳌阳镇 |
850 |
750 |
550 |
350 |
150 |
100 |
2 |
南阳镇 |
850 |
750 |
550 |
350 |
150 |
100 |
3 |
犀溪镇 |
800 |
700 |
500 |
300 |
150 |
72 |
4 |
凤阳镇 |
800 |
700 |
500 |
300 |
150 |
72 |
5 |
斜滩镇 |
800 |
700 |
500 |
300 |
150 |
72 |
6 |
武曲镇 |
800 |
700 |
500 |
300 |
150 |
72 |
7 |
清源镇 |
800 |
700 |
500 |
300 |
150 |
72 |
8 |
平溪镇 |
800 |
700 |
500 |
300 |
150 |
72 |
9 |
下党乡 |
650 |
530 |
400 |
280 |
80 |
60 |
10 |
坑底乡 |
650 |
530 |
400 |
280 |
80 |
60 |
11 |
大安乡 |
650 |
530 |
400 |
280 |
80 |
60 |
12 |
托溪乡 |
650 |
530 |
400 |
280 |
80 |
60 |
13 |
芹洋乡 |
650 |
530 |
400 |
280 |
80 |
60 |
14 |
竹管垅乡 |
650 |
530 |
400 |
280 |
80 |
60 |
备注:1.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或集中安置的方式。2.房屋室内装修拆迁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房屋室内装修拆迁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安征迁工作方案时加以补充。 |
附件3
福建省寿宁县房屋结构类型认定标准
结构类型 |
主要特征 |
框架结构 |
桩基础,钢筋砼基础,钢筋砼立柱,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板,砖墙。 |
砖混结构 |
毛条石基础,钢筋砼地圈梁,钢筋砼立柱,砖墙承重,钢筋砼楼板。 |
砖木结构 |
毛石基础,砖墙承重,木楼板,钢筋砼楼梯,钢筋砼走廊,木屋架,瓦屋面。 |
土木结构 |
毛石基础,夯土墙承重,木板墙,木楼板,木楼梯,木屋架,瓦屋面。 |
简易结构 |
砖、木板或彩钢板墙体,瓦、彩钢板屋面,构件不规则、简单杂料墙体,石棉瓦或油毛毡屋面。 |
附件4
福建省寿宁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
乡镇名称 |
坟墓补偿标准单位:元/座 |
|||||
一等坟墓 |
二等坟墓 |
三等坟墓 |
四等坟墓 |
骸罐(元/罐) |
棺木(元/具) |
||
1 |
鳌阳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2 |
南阳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3 |
犀溪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4 |
凤阳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5 |
斜滩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6 |
武曲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7 |
清源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8 |
平溪镇 |
8600 |
6800 |
4500 |
3000 |
500 |
1000 |
9 |
下党乡 |
7600 |
5500 |
3500 |
2500 |
500 |
1000 |
10 |
坑底乡 |
7600 |
5500 |
3500 |
2500 |
500 |
1000 |
11 |
大安乡 |
7600 |
5500 |
3500 |
2500 |
500 |
1000 |
12 |
托溪乡 |
7600 |
5500 |
3500 |
2500 |
500 |
1000 |
13 |
芹洋乡 |
7600 |
5500 |
3500 |
2500 |
500 |
1000 |
14 |
竹管垅乡 |
7600 |
5500 |
3500 |
2500 |
500 |
1000 |
备注:1.《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14〕30号)明确规定2013年2月26日之后新建的坟墓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2.一等为板材铺设墓面;二等为块石铺设墓面;三等为水泥砼浇或乱毛石铺设墓面;四等为土墓。3.补偿时可依据以上标准制定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控制在现有补偿标准的10%-35%。4.无主墓按同类标准测算,由乡(镇)政府同意选址安置,或由坟墓所属村(社区)委员会按当地风俗进行集中搬迁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