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的《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厦门市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临时安置费起算时点为,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完整移交拆除当月;
临时安置费停发时点为,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为:思明、湖里两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海沧、集美两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同安、翔安两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五、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六、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七、《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38号)均已到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