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年一月八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12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6.494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东肖镇湖洋寨村、榴坑村)
东:耕地 南:居民点
西:厦蓉扩容线 北:南外环
2号地块(西陂街道小洋村)
东:龙岩大道 南:爱亭路
西:居民点 北:拆迁废墟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17〕7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各村部 | 月 日— 月 日 |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2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