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石狮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狮政用地〔2018〕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16.4504公顷(其中耕地6.7848公顷)、未利用地2.99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园地0.1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74公顷、未利用土地0.0245公顷,鸿山镇郭厝村水浇地0.3444公顷、旱地0.0312公顷、林地2.85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4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7276公顷、未利用土地0.168公顷,湖厝村园地0.4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555公顷,锦尚镇卢厝村水浇地0.0986公顷、园地0.0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6445公顷,奈厝前村水田0.1078公顷、水浇地2.8901公顷、林地0.8778公顷、其他农用地1.18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5699公顷,祥芝镇赤湖村水浇地3.3127公顷、园地1.8351公顷、林地0.9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98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132公顷、未利用土地2.799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283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建设用地。
二、石狮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