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21〕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窑厂平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具体为窑厂平房、乔庄667号住宅。具体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金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其中全额奖励期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4日,自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9日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4万元,扣完为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在项目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后的《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窑厂平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点: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挥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