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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柔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意见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4-2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妥善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发布,《<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印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真想为单位,确定区位补偿价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各镇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计算要素幅度表

  乡镇名称区位补偿价基准价(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怀柔镇480——13801500——3000700120200

  杨宋镇480——8401500——2100700120200

  北房镇480——8401500——2100700120200

  庙城镇480——9001500——2200700120200

  桥梓镇300——7801200——2000700120200

  雁栖镇300——9001200——2200700120200

  怀北镇270——7801000——2000550—700120200

  汤河口镇270——7501000——1800550120200

  九渡河镇270——5701000——1500550120200

  渤海镇270——5701000——1500550120200

  宝山镇270——5701000——1500550120200

  琉璃庙镇270——5701000——1500550120200

  喇叭沟门乡270——5701000——1500550120200

  长哨营乡270——5701000——1500550120200

  城区及各镇乡详细标准如下:

  怀柔城区及怀柔镇。怀柔城区(东至京承铁路、北至富乐大街、西至水库路、南至怀河)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1080元-13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2500-3000元/平方米。怀柔城区规划区域内(大中富乐村、大屯村、石厂村<不含石厂新村>)及卢庄、红螺镇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80元-10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2000元-2500元/平方米。怀柔镇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500元-2000元/平方米。

  杨宋镇、北房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元-84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1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500元-1700元/平方米。

  庙城镇。镇政府所在地及大秦铁路以北,怀河以南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元-9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2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500元-1700元/平方米。

  雁栖镇。镇政府所在地、雁栖工业开发区及红螺山旅游度假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元-9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2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00元4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200元-1500元/平方米。

  怀北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元-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7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元-45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000元-13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

  梓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元-20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00元-4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200元-1500元/平方米。

  汤河口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570元75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元-18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元-57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000元-1500元/平方米。

  九渡河镇、渤海镇、宝山镇、琉璃庙镇、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镇(乡)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90元-57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元-15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元-39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000元-1200元/平方米。

  二、 <!--[endif]-->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宅基地的面积控制标准:

  1982年(含)以前,最高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

  1982年以后,人多地少地区最高不超过0.25亩(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0.3亩(200平方米)。

  (三)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

  (四)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与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认定。

  三、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

  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宅基地补偿为: 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宅基地面积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部分,一般按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以予补偿,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40%.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本拆迁范围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的补偿为: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单位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条件按照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予以补助。

  其补助面积标准为0.25亩/户(合167平方米)。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拆迁期间属于本村集体成员。

  在被拆迁房屋长期居住,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拆迁公示前析产分户并取得相关法律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独立分户(独立户籍)。

  <!--[if !supportLists]-->5、 <!--[endif]-->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具备以上条件必须经公示确认(公示一般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拆迁人核实,经公示或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助。

  本《意见》所称的户,按照拆迁公示前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拆迁公示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易、赠与、析产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if !supportLists]-->(五)<!--[endif]-->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补偿。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房屋面积的确定及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其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家评估确定。

  本《意见》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按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70%给予补偿;属于出租或闲置的,按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30——50%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幅度按上述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属征地拆迁的由镇(乡)政府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占地拆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报镇(乡)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是不予认定和补偿。

  宅基地外建房一律按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if !supportLists]-->a) <!--[endif]-->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对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对经营者(执照标明的法人或经营者)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if !supportLists]-->1. <!--[endif]-->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if !supportLists]-->2. <!--[endif]-->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正在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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