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就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类划分
区类划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以环路为界线进行划分。
一类地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
三类地区: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地区。
四类地区:五环路以外地区。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幅度范围在400~700元/平方米,结合我区房屋拆迁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400元/平方米。
2、 户均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安置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范围内。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土地拆迁区位补偿中户均安置面积标准为150平方米。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安0.3亩(200平方米)计。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项第25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规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确定丰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幅度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卢沟桥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花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南苑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长辛店镇 —— —— —— 1500—2600
王佐乡 —— —— —— 1500—2600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标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按50%予以补偿的,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982年以厚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不予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四、《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北京市丰台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执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助范围以实际经营占用的面积为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依法纳税凭证
六、搬迁补助费标准按20元/平方米执行。
七、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丰台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丰台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对被拆迁人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区 位 |
补助费(元/平方米) |
三环路以内地区 |
900——1000 |
三—四环路地区 |
800——900 |
四—五环路地区 |
700——800 |
五环路以外地区 |
700 |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