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02]15号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精品卫星城建设,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卫星城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县内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施委托拆迁。
自行拆迁指取得了自行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单位自行实施拆迁。
委托拆迁指拆迁单位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自行转让拆迁业务。
第七条 拆迁人需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是: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政府直管房屋的管理人、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和单位自管房屋的管理人。
第九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批准的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安置补偿,以产权调换为基本形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算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房屋拆迁也可以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产权调换形式。
(一)私产平房的拆迁安置补偿
1.以产权证或正式批示为准,对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2.在被批准的住宅用地范围内,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第九条执行,也可以实行“拆二还一”。“拆二还一”需具备下列条件:
(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2)四壁墙体,砖墙厚度不低于24厘米,石墙厚度不低于50厘米,有正式的门窗。
(3)具备椽子、瓦,有保温层。
3.附属物补偿:
(1)院内果树按其前三年平均产量的6倍计算,根据届时市场批发价计算补偿金额。
(2)院内柴树胸围直径5-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直径11-2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直径大于21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
(3)不低于24厘米厚度的砖砌围墙每平方米补偿40元,不低于50厘米厚度的石砌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元,独立大门每副补偿200-400元,地窖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4.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982年以前确定的宅基地,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266.7平方米,1982年以后批准的宅基地,则根据建房批示上载明的占地面积给予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私产楼房的拆迁安置补偿
1.按照拆迁楼房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2.根据被拆除楼房的内部装修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100-300元,不再增加优惠面积。
(三)代管、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
1.拆除代管房屋,拆迁人和代管人须经过共同确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协议及付款手续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
对于租住代管房屋的承租人,则按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综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拆除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房屋,需对房屋管理人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3.拆除直管和自管房屋,承租人需要安置的,由拆迁人依据合法租赁契约予以安置。70平方米以内按指导价计算,指导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超过7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承租人自愿放弃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给予承租人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综合补偿。
(四)商业用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按商业用房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商业用房是指以商品经营生产性质被批准用地的建筑。
利用住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不属于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补偿。
第十二条 其它各项补助及奖励:
1.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
2.周转费。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周转费50元,周转期限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
3.空调拆装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上楼的给予一次补偿,周转的给予两次补偿。
4.提前搬家奖励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按提前完成搬迁的天数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 农民拆迁上楼,其供暖费用按照安置面积和国家规定交纳标准,由被拆迁人每平方米交纳3元,其余由拆迁人交纳。拆迁人需一次性交齐10年应负担部分的费用,10年以后全部由被拆迁人个人负担。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向供暖部门交纳。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经一方申请,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拆迁人可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县辖区内乡镇建设拆迁,由各乡镇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