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第87号令,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已经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拆迁办法》的实施,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危旧房改造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贯彻好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拆迁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拆迁办法》的宣传工作。《拆迁办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调整拆迁补偿对象、妥善安排承租人、补偿方式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认真执行《拆迁办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坚决执行《拆迁办法》,各拆迁单位要按《拆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拆迁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危改实施办法》)和《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市委、市政府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探索出的新思路、新经验,是本市“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改任务的政策依据。在《拆迁办法》施行后,《危改实施办法》和《通知》继续有效,其中《危改实施办法》第16条关于“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补偿”的规定,按《拆迁办法》第33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拆迁安置的规定,按照《拆迁办法》第35条规定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8号)第9条关于“市政重点工程的拆迁安置用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