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离婚”钻政策空子获取拆迁安置困难补助的人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费。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新修改,“假离婚”方式等混淆拆迁困难补助的政策界限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困难补助。
按去年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新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
第一,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办理房屋租赁分户;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第二,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