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的通知
铜政办〔2022〕7号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制定如下暂行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对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综合性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30%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下同)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10%奖励。
(三)上述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补助和奖励标准
安徽省铜陵市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找差价”。
(一)用于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小区与征收区域属同一级别地段,等面积部分结算结构差价(见下表)。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房结构/安置房结构 |
钢筋砼 |
砖混 |
砖木、简易 |
砖混 |
—— |
0 |
100 |
钢筋砼 |
0 |
100 |
200 |
八层及以上高层 |
100 |
200 |
300 |
(二)用于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小区与征收区域不属同一级别地段,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属于同一级别地段,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用于安置的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或者按等面积、等楼层安置不找差价,超出或者不足等面积安置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不属于同一级别地段或者不同楼层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四)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高层(含小高层,下同)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多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l0%。
征收多层住宅房安置在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五)增购面积。征收住宅房屋除应安置调换的等面积和公摊补助面积外,可根据规划批准的安置房型,增购建筑面积,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18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1800元/平方米价格增补至50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被动选择征收人提供的相对应的安置房屋套型而形成的被动超出面积部分结算价格,由辖区政府充分考虑超期安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房屋套型面积超过征收人提供的相对应的安置房屋套型而形成的主动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交付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六)被征收户属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特困家庭,辖区政府可根据被征收人家庭困难情况,对安置在50平方米以内面积部分的差价,五保户类特困家庭、持有A类低保证明的予以免除,持有B类低保证明的按50%收取,持有C类低保证明的按70%收取。属于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按90%收取。
(七)被征收房屋带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实行货币化补偿,按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评估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带阁楼的,阁楼部分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评估结算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的1/2调换标准层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八)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截止前,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及交付房屋的时间给予适当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按户(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每户(套)不超过1万元。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按产权单位给予奖励,建筑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5万元。
(九)临时安置费
1.安徽省铜陵市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地区18元/平方米·月,二级地区15元/平方米·月,三级地区12元/平方米·月,四级地区10元/平方米·月。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50平方米计算。
2.安徽省铜陵市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多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18个月、安置在高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超出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执行。
3.选择现房安置或者“房票”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停产停业损失费
安徽省铜陵市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6‰结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5‰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超出之月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2倍执行。
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若省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
安徽省铜陵市房屋征收住宅按1000元/户·次。
非住宅按12元/平方米·次。因大型机械、重大设备搬迁费用超出前述标准结算额的,搬迁费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内装潢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装璜标准 |
补偿金额:元/平方米 |
||
5年以上 |
3—5年 |
3年以内 |
||
一类 |
轻钢龙骨吊顶,花岗岩、大理石或高档木地板,板饰墙面,门窗套 |
400 |
420 |
440 |
二类 |
木龙骨吊顶,高档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门窗套 |
340 |
360 |
380 |
三类 |
三合板或扣板吊顶,普通地面砖或强化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 |
240 |
260 |
280 |
四类 |
地面砖地面,乳胶漆墙面 |
180 |
190 |
200 |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结算补偿款。
(三)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名称 |
补偿标准(单价) |
备注 |
围墙 |
60元/平方米 |
|
室外地坪 |
60元/平方米 |
|
空调 |
300元/台 |
移机费 |
室内热水器 |
250元/台 |
移机费 |
太阳能热水器 |
600元/台 |
|
隔热层 |
50元/平方米 |
|
室外水池 |
200元/个 |
|
外阳台PVC门窗 |
12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8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简易防盗门 |
200元/扇 |
自行安装 |
高级防盗门 |
1000元/扇 |
自行安装 |
卷闸门 |
150元/平方米 |
自行安装 |
防盗网 |
100元/平方米 |
自行安装 |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方式结算补偿款。
本表中所列附属物未包含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四)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安徽省铜陵市房屋征收中涉及树木、花草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相关迁移费用。
四、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安置成本增加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依据铜陵市土地定级划分相关规定确定。
六、枞阳县政府可参照本暂行标准,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义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相关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义安区政府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执行的标准。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条的修订版)同时废止。此前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但仍在过渡期内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和被动超差价结算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