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政办〔202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4日
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加快补齐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短板弱项,以城市体检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一都一区一基地,一城一市一中心”建设目标,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和国土空间规划,将城市更新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等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完善、产业更多元、品质更优良。
第三条 安徽省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四条 《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城市更新原则:
(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融合发展。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
(三)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属地意识,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城市更新落地生根。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城市更新,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四)公众意愿、民生优先、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示范工作,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及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七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要求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 城市更新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或直接授权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业主。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
第三章 城市体检
第九条 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体检工作报告,谋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确定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指标体系,规范指导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条 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亳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确定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内容。
第十一条 《亳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十二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发现问题,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片区评估。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亳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在更新片区的基础上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情况为基础,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和公园城市建设理念,以城市体检工作报告为指引,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前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实施方案,需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老旧小区宜居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审查,由各属地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进行统筹平衡和分类管控。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涉及由政府组织搬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完成拆迁补偿,形成“净地”后,可采取带方案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结合城市更新方式制定分类地价评估政策、标准及土地使用年限。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改变原规划条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采取“双评估”补差方式缴纳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土地资源平衡库,专项用于平衡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和资金平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整治等各项城市更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空间形态和功能提升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九条 统筹安排城市更新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工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城市发展确需支持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