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保障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一、申请房屋征收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证明材料;
2、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由县发改委提供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3、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证明材料;
4、县城乡建委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5、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受委托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事项:
1、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将调查结果公示;
2、负责拟定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3、负责与被征收人洽谈,并将达成补偿协议意向的,报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4、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二)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县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2、县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三)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论证。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县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国土、城建、审计、环保、市容、政府法制、房管、维稳、信访、法院、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论证会召开5日之前将征收补偿方案(草案)送交参加论证会单位。
(四)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1、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征求意见期满之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和补偿方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五)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草案)修改情况。
安徽省濉溪县房屋征收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修改情况。
(六)依法召开听证会。
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包含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七)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按照《濉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单个项目地块涉及被征收户数300户以下的(含300户),由县长审批,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根据县房屋征收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偿资金及补助、奖励等费用足额汇入房屋征收部门账户,专户存储。
2、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将评估费、公证费、房屋拆除费、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拨付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量及工作进展将上述费用拨付至相关单位。
(九)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县公安、国土、环保、城建、文化、食品药品监督、市容、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接到通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十)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县国土、城建、市容、房管等有关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对有争议的由县城建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函告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
2、县市容管理部门接到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后10日内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房屋征收部门。
三、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1、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也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2、公告应载明征收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做好宣传解释。
县房屋征收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一)评估。
1、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信息,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4、县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安徽省濉溪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达成补偿协议意向的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五)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发布补偿决定公告。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3、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安徽省濉溪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县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房屋征收项目应当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