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改善民生福祉,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布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市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保护、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安全韧性建设、新城建提升、城市风貌塑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工程,逐步调整优化城市结构、功能和布局,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条 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顶层设计、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方案审议、督查落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按程序组建市城市更新中心,负责统筹编制全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及市级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城市更新具体工作。
第六条 组建市城市更新公司,作为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主体,参与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跨区域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市城市更新公司受市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市政府国资委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确定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主体。
第七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拟制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初审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和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划定更新单元等内容,承担城市更新土地管理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经济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有资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园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人防、数据资源、税务、土地储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复。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明确更新目标、功能结构、空间管控、规划布局、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制指引。
第十条 城市更新采取“区域+专项”行动计划方式实施。
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专项行动计划。
市城市更新中心结合辖区行动计划、行业专项行动计划,统筹编制全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依据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市城市更新中心负责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区级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应当明确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实施内容、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
实施方案遵循统筹公共要素资源、确保公共利益等原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供应方案、资金筹措、可行性研究、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履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评议、社会公布等程序。
第十三条 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交通、产业、建筑、景观、园林、科技、智慧城市、公共艺术、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含民俗)、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并纳入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同步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精简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材料和事项,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第十六条 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和用途。
推行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公共要素供给、产业绩效、运营管理、自持转让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除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八条 强化科技成果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转化应用,以城市更新为载体,优化科创产业布局,着力打造一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科创园区。推进城市更新建设机制和智慧城市运行机制有机结合,完善智慧城市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发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撬动和带动作用,加大对城市更新行动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财税、不动产登记及其他与城市更新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各县(市)、安巢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