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自今年5月15日起,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 “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与此同时,使用国有农 (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 (林、牧、渔)场所在乡 (镇、街道)的区域 (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 (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 (区片)的,按周边区域 (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此外,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订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订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安徽省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随经济发展动态调整。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