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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30
简要说明:
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核准实施办法按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阜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市政府及市以下地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市属大型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
公路:除高速公路、省道、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千吨级及以上航道、国家行蓄洪区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水运
内河航运:300吨级以下和跨县(市、区)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机场:除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民航总局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城建
城市供水:日取水2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水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淮河流域日处理5万吨以下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项目: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具体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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