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6)晋行他字第1号《关于刘拖顺等七案十户诉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侵权纠纷上诉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 20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复。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