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先拆迁后补偿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强调,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人只有履行补偿义务,才能依法要求被拆迁人搬迁,不允许不补偿就强制搬迁。
但在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会提出先搬迁后补偿的要求,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绝对不利的。被拆迁人必须有坚定的立场谈补偿,不签订协议,一定不能轻易搬迁,否则最终很难实现合理的拆迁补偿。
即使已经签订了内容合理、形式规范的拆迁补偿协议,也不能提前办理搬迁手续,而是要在拆迁方依法给予补偿后再进行补偿。与此同时,要知道,强制搬迁也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的规定,法律禁止拆迁方以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强制拆迁,因此,遇到强制搬迁的被拆迁人不应轻易妥协,而应积极收集证据,适时进行法律反击。
第二、只提供一种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人只提供一种拆迁补偿方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涉嫌违法。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
如地方不顾被拆迁人的意愿强制安排,如直接在拆迁补偿方案中硬性规定只有货币或安置房这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进一步协商要求自己想要的拆迁补偿方式。其他人在做出补偿决定时直接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不保证被拆迁人的选择,被拆迁人可以尽快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5条的规定,征收双方应就补偿的各项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一些拆迁方会以高额奖励或其他补偿承诺鼓励被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这意味着空白协议本身涉嫌违法,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拒绝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协议中有空白项目,拆迁方事后填写的很可能与原协商有很大差距,拆迁方不愿意履行承诺,这意味着被拆迁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补偿利益将遭受很大损失。总之,空白协议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可以拒绝,必须留出证据证明自己签订了空白协议。
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注意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签字,不签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不相信口头承诺,保留协议原件。
第四、拆迁补偿金明显低于目前的房价水平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拆迁方以政策为由压低拆迁补偿的情况,但不能谈政策,谈文件,可以无视事实,可以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而且地方政策不能大于法律,依法补偿才是正道。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如果你的房屋拆迁补偿平均价格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比如周边房价7000/8000元/平方米,而拆迁方只补偿3000/4000元/平方米,请注意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