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该条被称为行政法中著名的“麻烦”条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2月25日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法释【2003】5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5年2月24日针对甘肃省高院的请示作出【2005】行他字第4号答复两个司法解释与司法见解,分别解释了第一款和第二款。
首先,应当明确两款之所以能规范在一条中,是因为以下两点基础:一是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同一种类——均为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调整的对象、针对的行政事务相同——均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九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即九大资源已有“名份”了、有“证”了;②该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司法行为中的再次确认权属的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是复议必经式。
如果当事人还没有依法取得九大自然资源的“证书”,没有“名份”的情况下,去进行原始、初始登记时认为行政行为侵权,还适用复议前置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不是行政确认。所以,行政机关颁发九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必经式。
理解第一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该款确立的复议必经式未指出行政机关的级别,县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确认决定必须到地市级的机关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二款的终局裁决权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设定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5】行他字第4号司法见解主要解释第二款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确认不包括九大资源初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第二款规定,省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复议其下辖地市级政府或省厅局委办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形下免受司法监督的行政特权,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款赋予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决定的,在中央政府——国务院无条件地享有终局裁决权之下,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地享有终局裁决权是必要的,但该终局裁决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行政行为只能是行政确认,这一点与第一款保持一致,不包括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因为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其二,对象还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三,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包括二十二个省、五个自治区、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其四,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是根据两机关(国务院和自己)的两决定(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而作出的复议决定。
例,东方红农场主要面积位于秦皇岛行政区域内,部分与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接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重新堪定和调整辽宁与河北两省行政区划的决定》作出了东方红农场土地使用面积的确认决定,东方红农场认为秦皇岛市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国务院的决定作出了维持秦皇岛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以下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因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应当作被告
B.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属于不可诉的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C.若河北省人民政府改变了秦皇岛市政府的确认决定,应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
D. 本案并非属于复议必经式,东方红农场对秦皇岛市政府的确权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答案:【B】.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次,在已进行的八届司法考试共考查行政法214道真题中至少有五道题目涉及该条内容,如(2003-二-73-多)、(2006-二-41-单)、(2007-二-49-单)、(2009-二-84-多)等,正确回答该类题目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区分清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三种具体行政行为!题干中常用“确定”、“裁决”等词汇表明行政行为的性质!
例,(2006-二-41-单)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题的题干及选项
对本题的分析:①两相邻的自然村——甲村与乙村的林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根据《森林法》第17条对林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行政级别管辖权的设定,除两村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地级市外不可能由省林业局(厅)这么高级别的机关来裁决!而应该归属于县政府。②从题干给出的题眼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看,命题者似乎是想考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九大资源的复议必经式,那正确答案就应是C选项。司法部提供的标准答案为B选项,理由无外乎题干中表述的行政行为是“裁决”而非确认,但是省林业局的裁决权属的纠纷最终还是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所以,这实际上这是一种披着“裁决”外衣的确认行为,因为最终行为的结果是确认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2009-二-84-多)存在问题较多——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答案】:A?、C。
A选项是否《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规定的复议必经存疑!关于本题的问题最多,有以下几点:①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正像第43题中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一样,本题中的镇政府也无权颁发山林权证。林权证的颁发程序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以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名义颁发。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初次颁发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并非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调整对象,这一点最高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③镇政府的调处也并非行政确认,最高院2003年解释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时说,此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已经依法取得“九大资源的再次确认才属于复议必经,本题题干中交待的”调处“并非行政确认,因而也就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必经式了。
④若镇政府是以县政府的名义颁发的林权证,则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县政府,那就应当由市政府复议管辖了。
C选项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第五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范的是自然资源复议必经与终局式的“纬”——横向的一般法或“龙头法”,考查这一条还离不开具体的单行法的“经”。关于其他单行法,在行政区划方面,应了解、掌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其他几大自然资源方面,《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及其行为均可成为命题的形式和材料,考生应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