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征地信息公开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扎实地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征地信息是政府信息的重要方面,及时充分地公开征地信息,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是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是强化政府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深入扎实地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梳理信息公开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要加强内部配合协调,从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入手,理清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确保答复合理合法、及时准确。
二、不断丰富公开内容,积极主动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三)为做好征地工作,近年来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中,首先要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政策制度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善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是实施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没有充分公开的要报请省级政府进一步主动公开,让群众充分知晓;按规定要求进行了调整的,要及时公开调整结果。
(四)对于具体征地项目,要结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信息公开透明。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用地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严格审查。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征地规模、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
(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主动公开的征地有关信息,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平台,或纳入当地政府信息查询平台,为被征地农民获取有关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三、明确范围和各级职责,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
(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征地相关政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及时提供。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或申请公开国土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公开;按《条例》规定,申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难以确定是否涉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规范有序,共同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部负责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用地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有关信息的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做好依申请信息答复工作。收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自受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应限定在15个工作日内。
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搞好组织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规定要求。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深化对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水平。各地在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按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