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帮助大妈寻宠物、帮助主妇爬楼翻窗拿钥匙固然体现了警民的鱼水关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但是人们不得不质疑:是否本末倒置?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2011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线》上答复广州市公安局时强调: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2011年7月29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监察局召开《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这被指与警察不得参与拆迁的公安部禁令相违背。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对违建项目依法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也被指与《行政强制法》相违。2011年7月13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也有警方协助拆迁、强制停水停电的内容。而该法制办的解释是,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该条例已被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现在新规要求警方参与的是“拆违”,而不是“征地拆迁”。而且警察有义务查处在违法拆迁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甚至法制办不客气地说:警方人士混淆了法律概念。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既存在非警务活动也存在警察的职权,具体如下:
1、暴力拆迁导致人身伤害。在征收拆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拒不签订协议的“钉子户”,征收拆迁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进行刑事侦查;伤害后果尚未达到轻伤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显然,在征收拆迁中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的,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事实上,在全国因为拆迁产生的故意伤害比比皆是,公安机关多数以“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查处,甚至有些地方公然称没有重伤害没有死人就不立案,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暴力拆迁。
2、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既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开发商等建设单位暴力拆迁,实际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说,野蛮拆迁时有发生,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非常少。什么原因?在被拆迁人报警后,许多公安机关以拆迁是“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侦查。让我们揭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面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立案追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使得被拆迁人受到暴力侵害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助长了暴力拆迁。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政府违法默认开发商犯罪的妥协。
3、以自焚、自杀等方式对抗司法强制执行的侦查。拆迁自焚、自杀常常为媒体高度关注,以谴责拆迁人和拆迁制度为基调、用同情的口吻来煽动自焚。政府唯恐“出事”,而媒体唯恐不出事,少数媒体的这种行径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事实上,自焚自杀是针对自身的一种暴力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对抗征收拆迁,属于暴力抗法的一种表现,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的打击。解决自焚、自杀的对策是“事前预防、事后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1)327号明传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事后如何打击,需要对妨碍公务罪进行正确认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4、司法强制执行中的安全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起诉超过三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法院现有的司法警察队伍是难以胜任强制拆迁工作的。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科学,该预案主要包括外围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5、对征收工作人员的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
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止征收或者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泼耍无赖甚至暴力的手段,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和诽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征收工作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工作人员难免得罪少数被征收人。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政府的重要工作,中央应当在制度层面解决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诟病,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不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参与非职权性工作,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支持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以形成合力。将“征地拆迁”工作定位为非警务活动并严禁公安民警参与似有与政府唱对台戏之嫌疑。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原则之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受《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因为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地方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法律、排除违反法律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的干扰,追求实质法治。当前,大量的信访案件取代行政复议和诉讼,将极少数上访人的无理要求理解为“人民利益”,将是非抛在脑后、将法律责任丢在一边,不讲原则的满足少数人的无理要求,一味追求“案结事了”,一些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不采取强制手段,对恶意信访是一种煽动,是在利用 “人民利益”挑战法治底线、破坏社会稳定。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国家,我们希望看到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