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了一个关于非法拆迁的案件。这个案件与其他的案件相比有一点特殊性。就是拆迁人在没有向房屋所有人出示任何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房屋。造成房屋所有人没有办法获得补偿。因为,在失去了房屋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估价及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的估价都是无法进行的。而对于没有向所有人出示拆迁手续,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直至触犯了我国的刑罚应受到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此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
2009年11月13日,烟草物流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拆迁指挥部下发了没有盖章的名为“致烟草物流周边环境整治项目被拆迁户的一封信”,王某等的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同时拆迁指挥部的人员通知王某进行谈话,但并未向王某出示任何合法拆迁的有关的文件。在没有出示合法手续的的情况下,12月1日,王某等被列为拆迁范围的房屋面前被挖出了深坑,严重影响了王某等人的居住及经营。在拆迁指挥部动用了地痞对拆迁范围内的住户进行恐吓、威胁,并且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下,有些房屋的所有人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王某等人由于没有见到拆迁合法手续也不知道拆迁指挥部到底能否给予补偿安置所以一直对这个指挥部的主体不予认可,多次要求其出示合法手续,指挥部一直无法出示。拆迁指挥部在其他的人员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整栋楼房实施了拆除行为,把包括王某在内的房屋夷为平地。王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拆迁以后报了警。但是无论是派出所、区公安局、还是市公安局都以拆迁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
分析:此案件反映两个问题:
第一,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履行依法查处职责。
先分析第一个问题。行为人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为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毁坏的心理状态。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为实施毁坏的行为。
并且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本罪。
就本案而言,拆迁人指挥他人擅自拆除他人依法所有的价值上百万的房屋,将房屋进行毁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再分析第二个问题,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履行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查处毁灭他人房屋的行为人。
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当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公民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安机关有义务对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就本案而言,王某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除,公安机关应该查明事实,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受理的行为有不作为之嫌。
在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情况下,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只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单采取民事诉讼相比较此方案更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