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遭受了违法拆迁,想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有时拆迁人员来得很突然,房屋价值一般在征收之前就测量登记过,相对容易确定;屋内财物的价值就难以明确了。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提前对屋内财物进行拍照录像,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就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哪些财产遭受了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今天我们来聊聊,屋内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问题分析
违法拆迁案件中,是被告行政机关的突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屋内财产被损毁,进而导致原告无法或难以证明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因此,依据以上法律,被告即违法拆迁主体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室内实际物品状况的情况下,如果对被拆迁人所主张的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损失不予认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参考被拆迁人提供的合理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财物,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这些大宗财物在拆除现场存在,并证明这些财物的具体价值。
邓红欣律师提示
当遇到非法违法拆迁时,我们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在此基础上要及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保存证据,并立即报警,报警时注意录音,为后续的维权做准备。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来帮助被拆迁人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