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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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

拆迁律师看法:通过法律规范拆迁补偿制度,杜绝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admin100
发布日期:2014-12-02
   拆迁律师简读:国家的安定与法律的健全息息相关,在拆迁问题上并没有非常完善的制度来杜绝拆迁公司对拆迁户违法拆迁问题的发生,这些事情的发生大多都是因为居民对拆迁补偿的不满拒绝搬迁造成的,居民和拆迁公司互不妥协,政府部门没有监督协调,于是就发生了暴力违法拆迁和暴力抗拆的事件.中国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应杜绝这种暴力事件的发生,健全的法律规定和标准的拆迁补偿制度,要在拆迁中贯彻到底,不能让有目的的不法份子在拆迁中钻空子谋取不合法利益,毁坏国家和百姓的利益.
 
  作为居民理应配合政府部门在相关的法律政策下积极响应,不应当为谋取更多的个人利益,抵制抗拒政府政策,如对拆迁过程中的拆迁补偿不满,应当跟当地政府协商,遵守相应补偿条款,如真的在拆迁过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及时与当地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拆迁是双方的,和谐解决问题也是大家都希望看到的,暴力抗拆或者暴力违法拆迁都对社会的和谐产生影响.也希望各界政府部门和百姓们都能在类似事件中找到平衡点,和谐旧城改造不紧让自己所在的城市欣欣向荣,也让大家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此条法规的出台,保障了百姓弱势群体在拆迁中的主动权,让拆迁更加的公平公证,希望出台后能起到相应的效果,杜绝流血等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拆迁补偿系列: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后拆迁律师助获满意补偿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下位法,在许多地方具有亮点,无论是在程序、公开、拆迁补偿,还是评估、监督、问责等多方面,都更加细化,旨在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强制拆迁,从而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房屋征收和拆迁,因为关涉到各方的利益博弈,因而一直是社会焦点,也是矛盾的多发地。在以往的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一纸行政命令就能进行违法拆迁,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即使在国务院颁布《条例》后,一些地方仍不断发生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行政违法拆迁悲剧不断上演,不仅反映出民众参与拆迁的博弈力量微弱,同时映射出不少地方缺乏规范公正的拆迁制度。
 
  国务院《条例》,为什么不能保护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原因有三。一是司法的解释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部门手里,’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资源,来为自己的违法拆迁找理由。二是地方司法机关在强大的行政权的干预下,不能独立办案,沦为仰行政权鼻息的听差。三是条例条文在一些关键地方语焉不详,对违法者的惩处失之于泛、失之于宽,对被征收者的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而严格的条文支撑。因此,《条例》刚性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收到成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鲁版《条例》,确实有很大的改进和细化。比如,对征收程序启动的审慎以及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对拆迁补偿标准和范围的严格规范,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做了明确的要求,评估时充分尊重被征收者的意见,引入第三方机构,严格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等。《条例》尤其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鲁版《条例》相关条文,对权益人利益受损后的法律诉求,有了更有效的保障,这些都值得期待和推广。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道理并不难懂,但能不能真正意识到公正执法的重要性、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能不能让被执行人对不公正的结果有依法进行有效申诉的权利,则是检验法治效果的试金石。“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关键还是要敢于动真格,敢于依法治权。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政府部门也概莫能外。怎么办?一是要有有效的监督,二是让法律能够硬起来,对越权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并且事后,能够真正依法对滥权者进行具有威慑力的处罚。如此,法律才能够硬起来,法治思维才能够深入人心。
 
 依法治国要能够真正地深入人心,就从杜绝违法拆迁开始吧。缘此,不妨在对鲁版的《条例》给予掌声的同时,拭目以待吧。
 
(现代快报特约评论员 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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