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首先要说明的是,房屋承租人与拆迁补偿款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与租户(房屋承租人)是否能最终分割拆迁补偿利益是两个概念。
征地拆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有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法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划重点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人。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那就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公房房屋承租人是有权获得与房屋所有人相同或近似的房屋拆迁补偿的。
毫无疑问,普通的租户(房屋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之间只存在《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权。征地拆迁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了物权征用,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简单地说,房屋征收对承租人的影响,只能根据合同或经协商与房东解决,而不能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要求。
我们来看看这个女租户租户(房屋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关心的装修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租户(房屋承租人)可以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未形成附件的装饰。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租户(房屋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租户(房屋承租人)经房东同意装修并形成附件的,因不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租赁期内剩余装修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租户(房屋承租人)主张房东补偿附加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未经房东同意,租户(房屋承租人)承担装修费用。这里涉及的法律概念附合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装饰和房屋本身之间的可分割或不可分割。如灯具、装饰画等可拆卸分离的,租户可拆除;重新粉刷的墙面、安装的瓷砖、木地板等不可拆卸分离的,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女租户(房屋承租人)可以与房东协商沟通她们为重新装修付费的损失,争取房东分担部分费用,即拆迁补偿中对室内装修价值的补偿。协商不成的,需要出示证据依法调解,直至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