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示一句的就是,承租人可以对拆迁补偿提出分配的部分包括:装修费用、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和其他损失补偿。
这类案件曾发生过,(2017)最高法行再538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决理由就是,尽管房屋所有人被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但是,这条规定也不排除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参与补偿安置。即除被征收人外,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承租人也可参与补偿和安置。但是,与此同时,该裁决还明确指出,一般来说,承租人和房屋征收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若对所征房屋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规定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的搬迁、停产和停业等损失,则承租人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有补偿约定,如果对拆迁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建议先和业主沟通,就拆迁补偿分配达成补充协议。如确实不能达成协议,则在拆迁方做出拆迁补偿决定时,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争取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如拆迁方向业主全额补偿生产经营损失,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