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因为房屋的性质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房屋是供自己居住生活,另一种是将房屋进行出租。而拆迁范围内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并不少见,并且实践中因拆迁引起租赁纠纷也占有一定的数量。
对于企业拆迁来说,拆迁补偿包括土地区位补偿、厂房重置补偿、装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可移动机器设备补偿等。
但是在很多拆迁补偿协议里这些补偿项目并没有逐一表明具体某一部分补偿多少,而是只给出一个总得补偿额度,这时就需要根据评估报告对该补偿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土地区位补偿属于出租人,对机器设备的补偿则属于承租企业,而对于厂房重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则需要具体分析。
关于厂房重置费,如果厂房所有权归其一方所有,后期没有修建、改建等,受益者为所有权人,但承租企业后期进行翻建、装修,且合同没有约定,遵循谁添附、谁受益原则。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承租方证件齐全、依法纳税理所应当获得该笔补偿,而出租方的出租行为也算是一种经营行为,也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
作为房屋承租人想要获取补偿,应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后及时参与三方补偿协商,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设定有未到期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征收事项。收到通知的承租人应该尽快与房屋所有权人、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被拆迁人领取且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