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安徽某市拥有一套房屋,长期租给孙女士居住。2017年6月1日,征收方作出《关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杨女士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30日,征收方与孙女士就案涉房屋达成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2019年3月8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杨女士认为,征收方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屋强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14日,杨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其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提供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估价报告书、附属物征收价格补偿费用一览表、入户调查表、谈话笔录、承诺书、房地产权证及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单等证据,其辩称,杨女士因与孙女士有经济债务纠纷,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孙女士,并将房产证也交给孙女士。
征收方辩称,在征收方与杨女士协商过程中,杨女士表示委托孙女士全权处理一切谈判事宜,随后,征收方与孙女士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案涉房屋在被拆除时已经处于危房状态,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征收方依法拆除房屋,符合危房处理的法律规定,作为房屋实际占有人的孙女士亦同意。因此,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合法。
孙女士经过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表示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其没有杨女士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时不知道内容,因为房屋不是她的,所以对强制拆除没有意见。
杨女士表示,征收方未询问其是否授权孙女士,孙女士没有代理权,所签订的文书没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水电、有线电视等均未办理销户手续,且生活用品亦未搬离,征收方主张腾空房屋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征收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女士有代理权,孙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且事后杨女士对该协议并未追认,因此,案涉补偿协议系征收部门与孙女士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征收部门已经与被征收人杨女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证明。案涉房屋即便如征收方所称的处于危房状态,也是因所在地块部分被征收人搬离后,征收方对房屋予以拆除造成的。在此情形下,征收方亦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对杨女士进行安置拆迁补偿。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杨女士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征收方错与房屋租户签订协议,而未与被征收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未作出补偿决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径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该律师提醒,该案案情虽有一定特殊性,但也警示我们,在面临征收时,如果情况相对复杂也不比惊慌,通过选择合法的维权途径,就会维护到自己受侵害的权益。